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屯检刑不诉〔2020〕Z85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021986********,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做工程,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现住黄山市屯溪区**村**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黄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黄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2月28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2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丁某某醉酒后驾驶皖J****7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新安北路北海路路口路段时,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前科记录,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