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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宿埇检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8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安徽省固镇县人,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13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I月6日21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丁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皖******的小型普通客车,沿宿州市埇桥区**县道由北向南行驶至105公里处,被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随后将其带至皖北煤电集团总医院抽取静脉血备检。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丁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 65mg/100ml。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于2020年11月11日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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