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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寻检一部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9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住**街镇**街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寻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03日17时许,丁某某在寻甸县**街镇**街村委**村自己家里吃饭喝酒后,于2020年10月03日18时许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车辆牌照号云******,车身颜色是棕色,中文品牌为北京现代牌,发动机号:HB422061,车辆识别代号:LBETLBFC6HY330172,机动车所有人:丁永明)从寻甸县**街镇**街村委**村去寻甸县鸡街镇南海村委会洒布鲁外村任万平家,2020年10月03日18时许,丁某某在任万平家吃饭喝酒后,于2020年10月03日21时许又驾驶云******小型普通客车从鸡街镇南海村委会洒布鲁外村任万平家到**街镇**路**街**路的交叉路口,限高杆处)时被我局正在路上开展交通查处工作的民警查获,在现场调查过程中民警发现丁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随即现场使用酒精测试仪对丁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进行初步测试,检测结果为90mg/100ml(乙醇/血),后民警将丁某某带至鸡街镇卫生院采集静脉血样。经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根据昆锦司【2020】毒鉴字第7288号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检验结果是:丁某某血样经定性分析检出乙醇成份;定量分析乙醇含量为118.56mg/100ml(乙醇/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犯罪嫌疑人丁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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