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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曹检一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曹县庄**镇**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4时23分,被不起诉人丁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汽车沿曹县庄寨镇丁寨村公路行驶至**村路口南时,被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后自愿如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经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研究所检验,被不起诉人丁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1.1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理化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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