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5811987********,汉族,大学文化,案发前系**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业务员,住济南市历城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清市**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23时许,犯罪嫌疑人丁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普通客车,沿万科新里程小区南门行驶至小区地下停车场,与地下停车场内停放的鲁******小型轿车发生轻微交通事故。经检验鉴定,犯罪嫌疑人丁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3.4±6.5mg/100ml。案发后,犯罪嫌疑人丁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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