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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0〕242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3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口所在地及现住地为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镇**村**号,务农。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在其朋友家里吃饭期间,因自己车辆挡住其他车辆通行便去挪车,后驾驶自己的鲁******号黑色比亚迪牌SUV沿青岛市黄岛区**镇**庄东西大街由西往东行驶,至**镇**庄**街**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检测,其结果为162mg/100ml。经对丁某某抽取的血样进行检测,在其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0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O二O年八月十七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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