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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东检诉刑不诉〔2020〕Z66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村委**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4日02时许,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喝酒后驾驶一辆号牌粤LJ****小型轿车从惠东县白花镇往惠东县平山街道华侨城方向行驶,行驶至惠东县平山街道新平大道二河仔桥红绿灯处时被交警吉隆中队查获。经检验,丁某某所抽取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22mg/1OOm1

本院认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和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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