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思检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96********,仡佬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住思南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9日被思南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21时30分,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在思南县双塘街道办事处**山庄饮酒后驾驶贵DT****号小型轿车,从该山庄往思南县双塘街道办事处丽景社区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思南县双塘街道办事处黔东汽贸城门口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由邵某某驾驶的贵A6****号小型越野车相撞而肇事,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丁某某血样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06.08mg/100mL;经思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丁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邵某某等人无责任。事故发生后,丁某某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思南县公安局民警抓捕时无抗拒行为。2020年4月3日,丁某某与邵某某等达成调解协议并得到书面谅解。
2020年4月30日,思南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本案,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在值班律师见证下,丁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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