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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新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公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18119**********,汉族,初中文化,新民市**厂务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新民市**镇*****号,现住址新民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新民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4日被新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0日被新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法援律师:新民市司法局 洪伟值班律师

本案由新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第一次退回新民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新民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2020年4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11时36分许,被不起诉人丁某酒后驾驶辽AW*R**灰色五菱牌小型面包车由西向东驶至辽宁省新民市胡台镇G230重武线307公里处中国黄金店门口时,被新民市公安局胡台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随后将丁某带至新民市交警大队进行酒精呼吸检测,检测结果为89mg/100ml ,将丁某带至新民市中医院抽取血样,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鉴定,丁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5.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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