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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定检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9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住普定县**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普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25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丁某某醉酒后驾驶贵GD****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陈山老坟方向往碧桂园方向行驶,行驶至安普城市大道OKM+300M处(仁和铭府路口)左转弯时,车辆撞在道路右侧路边绿化带边上,造成丁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丁某某电话报警。经检测,其血液酒精浓度为133.0mg/100ml;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14mg/100ml。

本院认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醉酒驾驶车辆受伤后及时报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普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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