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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桃检二部刑不诉〔2020〕102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21989********,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9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1日中午,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在灰山港镇源嘉桥村其朋友曾某某店里吃中饭时饮用约二两白酒。饭后,被不起诉人丁某某驾驶湘H*****轻型普通货车从曾小平店里沿Y508线驶往灰山港镇刘家湾村家中,途径灰山港镇源嘉桥桥头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益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丁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14.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查获现场照片、呼气式酒精测试单、提取血样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曾某某的证言;3.血液乙醇成分定性定量鉴定意见;4.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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