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凉检二部刑不诉〔2021〕41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镇,现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6日15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丁某某饮酒后驾驶甘H*****号小型轿车,在本市凉州区沿**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大道69KM+900M路口路段时,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甘肃军平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丁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5.68mg/100ml,属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于2021年1月2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属当场查获,未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失的后果,也无其他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本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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