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69********,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住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乡**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永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30日被永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永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7日21时46分,丁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小型轿车沿国道341线行驶至永登县城关镇五渠村口时被执勤人员当场查获,经鉴定酒精含量为113.46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丁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丁某某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省检察院《规范“醉驾”案件执法标准》,犯罪嫌疑人丁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丁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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