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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溧检诉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41970********汉族初中文化,泥瓦工,住南京市溧水区**镇**村**号。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13时18分,犯罪嫌疑人丁某某酒后持证驾驶苏A2****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南京市溧水区第三高级中学附近出发,行驶至永阳街道中山东路城东干道路口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犯罪嫌疑人丁某某案发时乙醇含量为101.0mg/100mL血。

犯罪嫌疑人丁某某被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的户籍信息资料、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到案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检定证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所驾车辆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违法犯罪前科记录查询结果单、交通违法行为查询结果单、诊断证明书、门诊病历等书证; 

2.犯罪嫌疑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4.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供的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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