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贾检诉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51988********,汉族,中专文化,出生于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镇**村**组**号,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镇**村**组**号。2020年2月20日,犯罪嫌疑人丁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14时37分许,被不起诉人丁某某驾驶苏C6****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贾汪区团结路与天能路路口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丁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0.4mg/100mL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等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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