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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梁检诉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女,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284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锡市锡山区**灯饰经营部员工,出生地江苏省泰州市,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雅苑**号**室(户籍在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市**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在无锡市梁溪区奥斯卡酒吧、后宫酒吧和朋友吴某某等人饮用了洋酒。2019年9月19日2时许,犯罪嫌疑人丁某某驾驶号牌为苏B1****小型轿车,行驶至无锡市梁溪区工运桥处被民警查获。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mg/100mL。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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