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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行检一部刑不诉〔2020〕119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71979********,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村,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行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被行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行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22时42分,被不起诉人丁某某驾驶冀A*****轻型栏板货车沿行唐县无繁线由南向北行驶到石段庄村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测,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45mg/100ml,达到醉酒阈值。

本院认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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