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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桃检一部刑不诉〔2020〕226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86****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11811986********,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河北省冀州市****村人,现住衡水市桃城区**小区**-**-**,**有限公司经理。2020年8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丁某某于酒后驾驶号牌为冀A8****号的黑色小型轿车,沿衡水市桃城区前进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大庆路口处时,被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执法民警查获。经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送检丁某某的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8.55mg/100ml。

本院认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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