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孟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3811988********,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偃师市人,住河南省偃师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9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支队高速大队(孟津)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2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中午饮酒,晚饭后于20时40分许驾驶豫******号奥迪牌小型轿车沿**路、**路由东往西行驶至二广高速瀍河收费站上站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所送丁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孟津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丁某某供述和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并认罪认罚,情节轻微,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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