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泾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2198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泾川县,住泾川县**镇**巷**楼**单元**室,居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被泾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9日1时48分,被不起诉人丁某某饮酒后驾驶甘L*****号小型轿车,从泾川县西环路前往县城内寻找厕所,行至泾崇路城西安置楼对面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处。经鉴定,所送丁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5.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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