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龙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1011974******,汉族,初中文化,海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湖北省麻城市人,现住海口市龙华区**大道**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5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2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丁某某饮酒后独自驾驶一辆号牌为津N**小型轿车从海口市琼山区府城板桥路的日月升渔家菜饭店出来前往海口市龙华区金牛路。当行驶至海口市龙华区南海大道明光大酒店路段时,把车停靠在非机动车道内,然后在驾驶座上休息,后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发现丁某某涉嫌酒后驾车,便当场对丁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32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依法将丁某某带至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鉴定,证实其血样中有酒精含量浓度为112mg/1OOml 。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 陈香
检察官助理:刘洋峰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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