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相检一部刑不诉〔2020〕424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公民身份号码3406031984********,汉族,本科文化,群众,个体,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路**片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某某, 安徽**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22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丁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皖F*****白色艾力绅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淮北市相山区濉溪路自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濉溪路小学人行横道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二大队民警查获。经安徽公信司法鉴定所鉴定,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94 mg/100ml静脉血,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丁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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