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130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汉族,政治面貌群众,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511621************,准驾车型C1,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岳池县坪滩镇**村**组**号,现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路**号**,企业工作人员,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2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3时53分许,被不起诉人丁某某饮酒后驾驶川XH****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宝安区****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丁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3mg/100ml,同日4时03分将其带至深圳市宝安区福永人民医院抽取血样

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丁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1.58mg/100ml。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本案事实,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