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利检一部刑不诉〔2020〕103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曾用名丁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87********,土家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利川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8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在利川市腾龙大道基斯顿大桥对面“楠火锅”饮酒后,于当日20时许,驾驶鄂Q****9小型轿车准备前往蓝波湾大酒店,行驶至清源路南门桥路段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鉴定,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7mg/100ml。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呼吸酒精检测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抓获经过、提取血样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等书证;2.证人冉某某的证言;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恩州)公(司)鉴(理)字[2020]842号检验报告;4.现场指认照片、抽血照片、抽血视频;5.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其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