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川检二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4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镇**巷**号,现住湖北省汉川市经济开发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20时许,被告人丁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鄂AD ****的黑色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汉川市西门桥出发,沿体育馆路行驶,行驶至体育馆路西门桥社区卫生服务站路段时,被正在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99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