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川检二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4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镇**巷**号,现住湖北省汉川市经济开发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20时许,被告人丁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鄂AD ****的黑色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汉川市西门桥出发,沿体育馆路行驶,行驶至体育馆路西门桥社区卫生服务站路段时,被正在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99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