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乡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221963********,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湖南省湘乡市东山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丁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湘C*****的三轮汽车在湘乡市大将南路东山学校路段被巡逻执勤民警查获。经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2.9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刘江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及坦白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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