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211988******,汉族,本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县**镇**村**组,现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21时50分左右,丁某某涉嫌酒后驾驶粤GS****号牌小型汽车沿湛江市赤坎区海田路由广湛路口往黄略镇文车村方向行驶,行经海田路海田机电市场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当场给丁某某作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94.8mg/100ml。为了查清其犯罪事实,民警将其带到湛江骨科医院抽取血样送广东正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后口头传唤丁某某回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接受调查。广东正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于2019年12月17日作出丁某某血样酒精含量结果为:96.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使,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但鉴于丁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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