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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砀检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74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砀山县人,住砀山县****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22时许,被不起诉丁某某酒后驾驶皖LK****“别克”牌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砀山县良梨镇李园路5公里处被交警查获,后被带至砀山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丁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9.48mg/100ml。

被不起诉丁某某于2020年5月25日被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丁某某决定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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