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砀检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74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砀山县人,住砀山县**镇**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丁某某酒后驾驶皖LK****“别克”牌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砀山县良梨镇李园路5公里处被交警查获,后被带至砀山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丁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9.48mg/100ml。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于2020年5月25日被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丁某某决定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