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科检二部刑不诉〔2020〕122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3011987********,回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委**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内蒙古通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 4月15日00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丁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蒙G**的**牌小型轿车沿通辽市科尔沁区**街由**向**行驶至**街与**路交汇处时,被通辽市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依法对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抽取血液进行检验,其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96mg/100ml,属醉酒驾驶。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于2020年4月15日被交警查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及无违法违纪证明、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相关书证;
2. 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鉴定意见:通秉司鉴[2020]酒鉴字第**号司法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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