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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姑检刑不诉〔2020〕157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821993********,汉族,硕士文化,系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镇**救援队队员,住本市工业园区**大道**寓**栋**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镇**巷**号**幢**室)。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丁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8****的轿车从本市劳动路胥门烧烤出发,途经三香路、西环路,行驶至三元二村处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发现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随后将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的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3mg/100ml。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10月20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基于以下理由:(一)丁某某具备驾驶资格、无前科劣迹,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其主观上确有悔改表现;(二)丁某某系如实供述,有从轻处罚的情节;(三)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四)丁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3mg/100ml,不具有其他应当提起公诉的情形,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故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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