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营西检公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出生地营口市西市区,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03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营口市西市**路**号**(户籍地同上)。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营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营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6日22时5分,被不起诉人丁某某驾驶辽H****5黑色奥迪小型轿车沿镜湖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智泉街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20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情节轻微,且没有刑事犯罪前科,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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