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融检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51977********,壮族,职高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武宣县,家住武宣县**镇**村**委**屯**号,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安县**镇**小区10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融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5月01日2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镇**喝酒后驾驶自己的桂BDS**号“东风日产”牌灰色小型轿车由**镇**往融安县**镇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镇**路时,被夜查工作中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对其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122mg/100ml,民警随即将其带至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采集血液。经柳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34.43mg/100ml,已达到国家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上述犯罪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件复印件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没有造成他人损害后果等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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