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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94********,汉族,大学本科赫章县**公司质检员,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3月27日,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交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晚上,被不起诉人丁某某醉酒后驾驶车辆号牌为贵FT****的小型轿车由党武往花溪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甲秀南路4公里100米处时,被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花溪区分局设卡查获。2019年11月9日21时39分,执勤民警经对被不起诉人丁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0mg/100mL,因达到醉驾标准,随后执勤民警便将其带至花溪区中医院进行提取血样,后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2.4mg/100mL。

本院认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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