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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霍检一部刑不诉〔2020〕Z2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某某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县,现住霍林郭勒市**宿舍楼**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霍林郭勒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5日被霍林郭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林郭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24日20时28分,被不起诉人丁某某醉酒驾驶苏E*****号黄色五菱牌面包车沿霍林郭勒市南广场乌兰哈达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兴安路路口附近时被霍林郭勒市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丁某某驾车被查获时血液乙醇含量为107.42mg/100ml,丁某某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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