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二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4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住麻城市张家畈镇**村**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0月18日至2020年11月17日)。
麻城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3月10日20时,丁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麻城市张家畈镇观音阁村路段行驶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29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麻城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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