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平县院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2198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住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广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5日被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3日20时42分许,丁某某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沿东湖西路由北向南行驶过程中,被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广平县大队民警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7.2mg/100ml。经对丁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检测鉴定,鉴定结果是92.99mg/100ml,丁某某的行为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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