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昆检一部刑不诉〔2020〕Z48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031967********,汉族,群众,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现住址包头市昆区**小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区公安分局决定,2020年7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丁某某醉酒后(经检测,血中乙醇浓度为86.8mg/100ml)驾驶“中华”牌蒙BV****号小型轿车,沿南排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青年路交叉路口北10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