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13时12分许,被不起诉人丁某某酒后驾驶*******号三轮摩托车在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长麦路行驶,途径长麦路与子实路交叉口红绿灯处时,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交管大队执勤巡逻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丁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85mg/100ml,因涉嫌酒驾,随后民警将丁某某带到南昌市新建区人民医院提取其体内血样,后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丁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2.10mg/100ml。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属于初犯偶犯,案发后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并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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