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翠检二部刑不诉〔2020〕137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5021987********,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宜宾市翠屏区人,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宜宾中心分公司员工,住宜宾市翠屏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于2020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0月23日,宜宾市人民检察院交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丁某某与彭某某、陈某某在宜宾市翠屏区岷江新区一烧烤店吃饭时饮酒,后被不起诉人丁某某驾驶川******小型轿车搭载彭某某、陈某某往宜宾市翠屏区真武路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岷江桥头时被交警查获并带往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送检丁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95.3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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