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皋检四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21969********,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住如皋市**镇**居**组**号。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于2020年5月24日17时许,饮酒后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苏FH****小型普通客车,沿如皋市如皋泰线由东向西行至与烟沪线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案发时,丁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9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祝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丁某某供述和辩解
4.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文书
本院认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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