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1〕15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11986********,汉族,出生地宁夏固原市,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宁夏固原市原州区**镇**村**组**号,现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永宁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1年1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丁某某饮酒后驾驶宁D****1号面包车沿永宁县双庆路由西向东行驶至109国道路口向东2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8.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情节轻微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及丁某某的供述证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2.违法记录前科查询结果证明其系初犯、偶犯;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明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