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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43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于莱西市,公民身份号码370225196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西市,住莱西市**镇**村**号。2020年5月28日因危险驾驶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未执行);同年5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2月20日16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沿莱西市长春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莱西市**处,与王某光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停车后起步时发生相撞,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丁某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后经对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结果为170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丁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其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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