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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97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6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26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山丹******社,住******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由山丹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山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本院于同年10月25日退回山丹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山丹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11月25日重报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9日22时56分许,被不起诉人丁某某酒后持“C1M”型驾驶证驾驶车号为甘GB****号黑色小型轿车行驶至山丹县西苑小区门口路段时被山丹县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丁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0.6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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