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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19〕577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900197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个体户,群众,户籍所在地东莞市**镇**村民小组**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1日2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丁某某醉酒驾驶粤SB****号牌小型越野客车,从东莞市**区**路**小区入口驶入小区内,在小区内路段行,车头与被害人吴某某停在路边的粤S2****号牌小型轿车车头左侧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吴某某报警,丁某某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鉴定,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86mg/100ml。认定丁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某不负事故的责任。事后,丁某某赔偿吴某某991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方秀俊的证言,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扣押清单等书证, 执法记录仪视频,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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