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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灌检一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8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住灌云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9日1时7分许,被不起诉人丁某某酒后驾驶苏G4****号小型轿车将车子挪动至蛮牛烧烤店南面的停车处,后因与他人发生纠纷其打电话报警,灌云县公安局民警在灌云县侍庄街道东园豪庭东门门前将其查获。经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在送检的丁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01mg/100ml。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报警后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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