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奉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61977********,汉族,职业:奉新县****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家住奉新县**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被奉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中共党员,无前科。
本案由奉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中午,被不起诉人丁某某驾驶自己的赣******小型轿车到位于**道的“**店和朋友卢某某、余某某吃中饭并饮用了白酒,饭后,丁某某将车停放在此回家了。晚上,丁某某步行至停放点将自己车辆开回位于**小区的家中,19时44分许,途径**镇**大道**路段时,被奉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值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丁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6.11ml/100ml。到案后,丁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卢某某、余某某、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的供述;4、提取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到案后,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