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277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8197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县**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0时54分许,被不起诉人丁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Q2****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北环大道**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丁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7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丁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25.8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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