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二部刑不诉〔2019〕184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3197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自由职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园**号**。2019年8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次日由该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4日0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丁某某饮酒后驾驶甘A*****号棕色“江铃”牌小型普通客车,在兰州市城关区**园由北向南行驶至**园**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丁某某血液中的酒精(乙醇) 含量平均值为:114.8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接受处罚。
本院认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本应惩处,但鉴于被不起诉人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且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4.85mg/100ml,属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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