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砀检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78********,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砀山县人,住砀山县**镇**行政村**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下午14点左右,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在家吃饭并饮酒,当天晚上20时许,其驾驶车牌为皖LA****的宝骏牌小型轿车,自砀山县程庄镇王集村房庄村去李庄镇的途中被砀山县公安局执勤交警查获。随后被带至砀山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丁某某体内酒精含量结果为98.45mg/100ml。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于2020年7月17日被电话传唤至砀山县公安局接受讯问,到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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