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林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虎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27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虎林市**镇**村。2020年1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虎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由虎林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虎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19时37分许,被不起诉人丁某某酒后驾驶黑G****8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从虎林市虎林镇学子门附近行至解放街与晨光路口处时,被虎林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在路检中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2556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上述事实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现实表现、到案经过、证人郭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在侦查环节、审查起诉环节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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